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總稱。
是指確認證據的范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證據法的集中體現。
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事實的范圍,具體表現為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