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同地區(qū)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是國家制定的關于行政訴訟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是人民法院為了解決行政糾紛,在當事人的參加下,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