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據(jù)以決定處刑輕重或免除處罰的各種情況。
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jié)、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序等。
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適用也能獨立適用的刑罰方法,但是也可以依法單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