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無法律的義務,又無彼此間的約定,而為他人管理財產或事務,稱為無因管理。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指商標注冊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