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的民事行為。
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
簡(jiǎn)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