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皮革制造廠于2000年1月7日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簽訂了企業(yè)財產保險合同,將其全部財產投入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萬元,保險期為一年。在保險單中,寫明投保的流動財產包括存放于本廠車間、倉庫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2000年7月,甲廠與乙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同年8月16日,甲廠依約將貨物發(fā)給乙公司由其代銷。乙公司收到貨物后將其存放在倉庫內,由于多日的高溫天氣,使該批貨物自燃,全部燒毀。經鑒定,為“皮革為驟然自燃所致”,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廠,甲廠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甲廠是否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為什么?
答案:
甲廠元權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我國《保險法》第36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如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