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7年10月3日,A汽車運輸公司為公司一輛“長城”牌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金額為3萬元。2008年2月,汽車運輸公司將該“長城”牌汽車賣給了個體運輸戶甲。為省事,汽車運輸公司沒有到保險公司辦理該車的保險合同過戶批改手續(xù)。同年3月中旬,甲開車外出,與他人汽車相撞,致使對方車人嚴重受損。甲知道自己所駕汽車曾投過保,遂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保險公司因該車保險合同未批改過戶,拒絕派人勘查現(xiàn)場。后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甲需賠償1.5萬元。于是,甲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絕,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其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案:
根據(jù)《保險法》第33條的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的轉(zhuǎn)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