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資助申請書中偽造推薦人或合作者的簽名,可以為自己或他人提供職稱、簡歷、獲獎證明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的虛假信息。
B.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項目(或課題)申報或者接受委托時,必須對項目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
C.在科研立項的有關材料中,應當對該項目國內外的研究現(xiàn)狀、研究人員的科研水平和能力、項目的創(chuàng)新性、完成項目(課題)的學術價值、可能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預期經濟效益或者項目目標、所需科研經費及有關技術指標等作出客觀、真實的反映。
D.不得故意隱瞞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禁止故意夸大項目的學術價值和經濟效益,禁止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