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駕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妻關某一人撫養(yǎng)不滿一歲的兒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難。1993年,李某和關某離婚。關某為了能順利改嫁,將兒子送給了蔡某夫婦收養(yǎng)。蔡某時年41歲,與妻結婚多年未育。雙方達成了收養(yǎng)協(xié)議。當雙方到民政部門辦收養(yǎng)手續(xù)時,被告知還必須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獄中的李某雖毫無心理準備,但苦于自己不能撫養(yǎng)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無奈在收養(yǎng)協(xié)議上簽了字。1997年,李某出獄,借錢做起了買賣。經(jīng)過幾年努力,日子逐漸富裕起來。為了領回兒子李予,李某起訴到法院,以當初迫于無奈才同意送養(yǎng)、現(xiàn)在自己有能力撫養(yǎng)為由要求解除收養(yǎng)關系。問:法院應否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答案: 不應當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收養(yǎng)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收養(yǎng)的成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也履行了登記程序。李某的同意雖然有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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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簡答題】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吳某,目前正在中學讀書。2001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經(jīng)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離婚判決中確認女兒吳某隨其父親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負擔撫育費200元,至吳某滿18周歲時止。同時判定,甲可于每個月最后一個周末接吳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離婚后,甲不但每月將女兒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兒所在的中學看望女兒。由于原、被告在離婚之前的爭吵給女兒的心理造成不良影響,加之吳某對母親從前喜歡打麻將非常不滿,對甲的探望經(jīng)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厭煩的情緒。2002年2月的一個周末,甲將女兒接到自己住處,晚上來了幾個朋友一起玩牌,場面一片喧嘩,吳某非常反感,認為影響了自己復習功課,背起書包回到自己家中。此后,甲再到學??赐麜r,吳某拒絕會見。在法院判決指定的會見日,吳某也拒絕前往甲家中。甲認為女兒的表現(xiàn)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紙訴狀將乙告上法庭,請求法庭保護其探望權。乙提出反訴,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權。問:法院應當如何處理該案?

答案: 法院應當支持乙的訴訟請求,駁回甲的訴訟請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權。《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父母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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