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3年3月王林與高華(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獲贈的一套兩居室住房內,當時王林28歲,高華25歲。在同居期間二人購買了松下彩電、全自動洗衣機各一臺,價值15000元,彩電與洗衣機雙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華的姑媽贈與高華個人價值14000元的鋼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賺了30萬元。高華獨自在家創(chuàng)作了一篇長篇小說,發(fā)表后獲稿酬2萬元。2001年王林在外結識了李云,二人之間產生感情,并于2002年正式登記結婚。王林與高華的關系應如何定性?為什么?

答案:

兩人構成事實婚姻。因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前,雙方都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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