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李某(男)系獨生子與趙某于2000年結婚,結婚后李某的父母贈給李某個人一套房屋由李某與趙某共同居住。2005年趙某父母因病去世無遺囑,留有一套房屋,由趙某繼承。2006年8月李某父親去世,分得遺產(chǎn)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與趙某離婚。雙方有一個10個月的男孩。李某主張要孩子,趙某不同意。
問:財產(chǎn)應如何分割?孩子歸誰?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案: (1)李某的房屋是個人特有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不參與財產(chǎn)分配。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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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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