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的請求(請求權),指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絕。
是出票人在簽發(fā)票據時,有意將票據上應記載的事項不記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又稱未完成票據。
是指持票人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包括絕對喪失(如毀滅、焚毀等)與相對喪失(遺失、被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