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商場舉辦有獎銷售。某校校長賀某決定從該商場為學校購買一臺儀器,同時得獎券100張,學校遂決定將獎券分給每位教師,每位教師2張。同時賀某與其他幾位教師又去購物抽獎,但由教師丁某代墊款項。賀某因急事出差,只將3張獎券號碼登記下來,對丁某說:“這3張就算我的了”,但未還丁款。獎開,學校出資部分有一張獎券得一等獎,獎金5000元,持券人為丁某;個人出資部分,賀某登記的3個號碼有一張中二等獎,獎金4000元。此時賀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獎金9000元。賀某回來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給付中獎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獎券系自己所購所持,賀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獎券,應歸自己享有。賀某甚怒,宣布一等獎券系學校出資,獎金應歸學校所有,丁仍不允,賀訴至法院。
請回答下列問題:
1、學校出資部分中獎的獎金應歸誰所有、為什么?
2、個人出資部分中獎的獎金應歸誰所有、為什么?
3、賀某宣布一等獎獎金歸學校所有是否有效、為什么?
4、賀某未付丁某購物抽獎的款項,在賀某與丁某之間存在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