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男,17歲。2005年2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2005年11月某日晚9時左右,胡某與其朋友陳某喝完酒后在本縣城關鎮(zhèn)大街上駕車兜風,行至一個夜市小吃區(qū)時,撞上了正在馬路邊行走的張某、王某。張某被撞倒卷入車下,掛在車右前避震器與方向橫拉桿上,王某被撞倒在馬路邊(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沒有停車救人,而是繼續(xù)向前開。因被撞的張某還在車下,車輛行駛不正常,陳某便對胡某說:“好象那人在車上呢。停車看看吧?!焙痴f:“管他呢!”繼續(xù)駕車逃跑。夜市上的群眾見此情景,大喊“車下有人,把車停下”,邊喊邊往胡某車上扔啤酒瓶、飲料盒,進行阻攔。但胡某不僅不停車,反而加大油門快速行駛。車行至縣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時自行熄火,而張某被拖帶長達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慘死于車下。 試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張某的死亡,胡某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是什么?對于胡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只答處罰原則)?
最新試題
刑法第9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屬于()。
某甲故意用言語挑逗某乙,誘使其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然后對某乙實行“防衛(wèi)”而造成某乙損害的行為,刑法理論上稱為()。
犯罪客體
盲人某甲犯罪后可以()。
簡述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