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仲裁機構、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必須遵守的時間。
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所負有的提出證據(jù)加以證明,以及如果不能證明,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
又叫待證事實,指仲裁活動中需要運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