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
積極行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直接對客體發(fā)生作用的方式進行的活動,表現為作出一定動作或動作系列。
雙方法律行為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