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澳大利亞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來中國廣東觀光旅游,在此期間與原告中國公民柳某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方某在廣東觀光兩、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亞。1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來到廣東,與柳某相處一個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廣州市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由于雙方婚前相處的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且婚后柳某拒絕與方某同居,雙方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互相埋怨。1991年8月2日,柳某以雙方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婚后無法建立起感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為理由,向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在答辯中也認為雙方大妻關系確難以維持,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婚后所購的錄像機一部歸其所有。柳某對此表示同意。對于本案,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quán)?如有,應適用何國法律審理?

答案: 中國公民對不在中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離婚之訴,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該訴訟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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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李某與白某于1974年11月結(jié)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以后,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獲準赴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之后,于同年底開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離婚訴訟,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進行了調(diào)解。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于1991年2月27日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調(diào)解離婚后,雙方按照日本國法律規(guī)定,還到大阪府豐中市市長處領取了"離婚申請受理證明書"。此后,白某準備回中國,向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費、撫養(yǎng)費。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后,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別向其出國前所在地的中國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承認日本國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我國法院對本離婚案有無管轄權(quán)?

答案:

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都居留在日本,故無論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則,還是依照被告原則,我國法院對此離婚案均無管轄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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