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洲市順利建筑公司承包了寧城市A、B兩個項目工程,A項目工程工期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B個項目工程工期為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9月30日。該建筑公司2010年3月25日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了《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經稅務人員審核,均符合要求,隨即稅務機關為其開具一份一式四聯(lián)《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065號),證明中A、B項目工程的“項目名稱”、“地址”、“期限”、“工程預算”等填寫詳細規(guī)范,“有效日期”填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4月1日該公司持《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065號)分別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了報驗登記,隨后按工程進度交納了相關稅金。2010年9月30日A、B工程均如期完工,工程結算完畢后,A項目工程尚剩余50萬元工程款未結清。2010年10月28日該公司持《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065號)到A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剩余50萬元工程款發(fā)票,并結清了稅金。
試問:
(1)稅務機關在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請指出,并提出依據。
(2)該公司在外出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請指出,并提出依據。
某納稅人2010年6月份應納稅款100萬元,企業(yè)“應付工資”貸方提取金額120萬元,應繳社會保險費30萬元,“應付賬款”余額280萬元,貨幣資金余額260萬元。問:
(1)企業(yè)于2010年6月30日申請延期繳納,并提交了有關資料,試問該企業(yè)是否符合申請延期繳納的條件?
(2)假定2010年7月19日稅務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且企業(yè)于2010年7月19日當天繳納此項稅款。該企業(yè)是否需要繳納滯納金?繳納多少?(假定每月例證期為1日至15日)
某縣地稅局在2010年4月5日專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L建安企業(yè)2008年10月因計算錯誤少申報營業(yè)稅20000元,該縣地稅局于4月15日下達《稅務行政處罰告書》及告知其應有的權利,于4月20日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其于4月25日前繳納稅款、滯納金,并處1倍罰款。至4月27日,L企業(yè)因不服處罰決定,尚未繳納,縣地稅局經過局長審批,書面通知其開戶行扣繳了相當于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存款,L企業(yè)對縣地稅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及采取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于4月30日,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縣地稅局對L企業(yè)的處罰是否正確?為什么?
(2)對L企業(yè)執(zhí)行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3)該縣人民法院如何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