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的京發(fā)公司與T市的薊門公司簽訂了一份海鮮買賣合同,約定交貨地在T市,并同時約定“涉及本合同的爭議,提交S仲裁委員會仲裁。”京發(fā)公司收貨后,認為海鮮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遂向S仲裁委員會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案。在仲裁規(guī)則確定的期限內(nèi),京發(fā)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作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員,薊門公司未選定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未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S仲裁委主任指定張某為本案仲裁庭仲裁員、劉某為本案首席仲裁員,李某、張某、劉某共同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通知。
開庭當日,薊門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說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并作出缺席裁決。在評議裁決結(jié)果時,李某和張某均認為薊門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合同應解除,而劉某認為合同不應解除,拒絕在裁決書上簽名。最終,裁決書上只有李某和張某的簽名。
S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送達時,薊門公司拒絕簽收,后薊門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A.甲縣法院
B.乙縣法院
C.丙縣法院
D.丁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