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
1、某企業(yè)年9月30日有關(guān)總分類賬戶和明細分類賬戶余額如下:
(1)總分類賬戶:
“原材料”賬戶借方余額400000元。
“應(yīng)付賬款”賬戶貸方余額100000元。
(2)明細分類賬戶:
“原材料——甲材料”賬戶1600千克,單價150元,借方余額240000元。
“原材料——乙材料”賬戶400千克,單價100元,借方余額40000元。
“原材料——丙材料”賬戶1000千克,單價120元,借方余額120000元。
“應(yīng)付賬款——A公司”賬戶貸方余額60000元。
“應(yīng)付賬款——B公司”賬戶貸方余額40000元。
2、該公司該年10月發(fā)生部分經(jīng)濟業(yè)務(wù)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以銀行存款償還A公司前欠貨款30000元。
(2)購進甲材料200千克,單價150元,價款30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材料入庫。
(3)生產(chǎn)車間向倉庫領(lǐng)用材料一批,其中甲材料400千克,單價150元;乙材料200千克,單價100元;丙材料500千克,單價120元,共計領(lǐng)用材料金額140000元。
(4)以銀行存款償還B公司前欠貨款20000元。
(5)向A公司購入乙材料200千克,單價100元,材料入庫,貨款20000元暫欠。
向B公司購入丙材料300千克,單價120元,材料入庫,貨款36000元暫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