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guī)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B.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C.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D.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xù)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