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協(xié)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B.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C.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D.對經(jīng)過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雙方反悔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