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某縣城關鎮(zhèn)個體運輸戶劉某與縣農業(yè)銀行簽訂貸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劉某將自己已運營近一年的一輛東風牌汽車作抵押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4年7月歸還全部本息。劉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農業(yè)銀行有權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用變賣汽車后的價款償還貸款。2004年5月,劉某在運輸中車翻貨損,賠償了損失方大筆資金,到2004年7月,劉某再無資金用以還貸。
縣農業(yè)銀行根據(jù)實際情況,允許其延期兩個月償還貸款,但兩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后,劉某仍無力償還貸款。于是,縣農業(yè)銀行根據(jù)貸款合同的約定,派人開走了劉某用作抵押的那輛東風牌汽車,并把它作價賣給了另一個體運輸戶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劉某認為縣農業(yè)銀行行長與申某有親戚關系,汽車作價太低,這輛汽車能作價4萬元,縣農業(yè)銀行應返還其一定的剩余資金。縣農業(yè)銀行予以拒絕,于是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遂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走訪了有關部門,均認為該東風牌汽車作價太低,并查實該作價系由行長與申某一手操辦。
問題:
1.縣農行有無變賣抵押物的權利?
2.縣農行實現(xiàn)抵押權時有何不妥?
3.縣農行與申某買賣汽車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設劉某在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將該汽車出租給另一個運輸個體戶王某,后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將汽車拍賣給李某,那么王某與李某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5.設劉某在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后,于2003年9月將汽車出租給王某,后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將汽車拍賣給李某,那么王某與李某存有何種法律關系?王某所受損失由誰承擔?
6.設劉某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后,又出質給周某,后在個體汽車修理戶張某處修理該車時,因欠修理費被張某留置。那么,張某、周某、縣農行的權利實現(xiàn)順序為何?
村民陳某在耕田時揀到一匹馬,并牽回家飼養(yǎng),同時等待馬的主人來認領。事隔一年,仍未有人來認馬,陳某也要搬到縣城里居住,經人介紹,陳某將馬在縣交易所以市場價格賣給了鄰村的趙某,但賣馬時陳某并未說明馬是他人的。幾天后,馬的主人郭某來找陳某認領馬。
問題:
1.陳某飼養(yǎng)馬的過程中,陳某與郭某之間構成什么民事法律關系?
2.如果在陳某飼養(yǎng)過程中,馬脫逃,但陳某已采取了足夠的防護措施,陳某是否應對馬的脫逃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為什么?
3.如果陳某揀到馬后故意隱蔽信息,意在占有,與郭某構成什么民事法律關系?
4.在第3題的情況下,如郭某來要馬,陳某不給,則陳某與郭某之間產生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5.本案中,趙某能否取得馬的所有權?為什么?
6.如果陳某賣馬時向趙某說明馬是揀到的,但趙某仍支付相當價款,郭某能否向趙某要求取回馬?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