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5日,已懷孕7個月的李娟和丈夫正在小區(qū)散步,迎面一輛摩托車駛來,李娟躲閃不及,被摩托車的扶手從側面頂了一下肚子,騎摩托車的人正好是樓下的鄰居大毛。大毛連忙下車問是否需要上醫(yī)院,李娟一看是鄰居,就說算了,沒事兒。沒想到了晚上,肚子卻痛得厲害起來,家人趕緊將她送到醫(yī)院,當天晚上,李娟便早產下一女嬰,小女孩取名丹丹,由于早產孩子只能放到保溫箱中,醫(yī)藥費比正常分娩多花了一萬多元錢,并且醫(yī)生說早產的孩子將來會有很多后遺癥。
從醫(yī)院回家后,李娟越想越覺得應該找大毛承擔相應的責任。李娟找到大毛,要求大毛支付孩子早產多花的醫(yī)療費,以及承擔孩子將來可能出現的早產所致后遺癥的相應賠償責任。由于大毛只同意賠償3000元錢,李娟因此將大毛告上法庭。關于本案的當事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丹丹和李娟為必要共同訴訟原告,大毛為被告
B.丹丹為原告,李娟為丹丹的法定訴訟代理人,大毛為被告
C.李娟為原告,大毛為被告
D.丹丹和李娟為普通共同訴訟原告,大毛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