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乙雙方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約定,與該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當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查起訴時,發(fā)現雙方當事人已在合同中簽訂了仲裁協議,因此,未予受理
B.甲、乙雙方因贍養(yǎng)問題發(fā)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就此達成書面協議,將該糾紛提請甲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沒有理會仲裁協議受理了該糾紛案件。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轄權
C.甲、乙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簽訂仲裁協議。后甲方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提出異議,雙方發(fā)生爭議。甲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D.甲公司就與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時提出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據此裁定駁回甲公司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