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項選擇
【案例分析題】陳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銷科長,任職期間辦理了三石公司與上海三木公司之間的供銷與加工等多方面的業(yè)務。1997年3月,陳某辭職后開辦了六順公司,六順公司的辦公房內(nèi)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設備。1997年4月1日,陳某對三木公司講有一批設備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義銷售,銷售價格確定為58萬元,并說明三木公司如同意,應在一個星期之內(nèi)給予答復。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時陳某將一份載有上述內(nèi)容、由陳某自己簽字、以三石公司為委托方的合同郵寄給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該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專遞寄給陳某。陳某于4月17日收到該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該批設備由于存放的時間較長,有些部件可能有些問題,并講明將于同日將該設備發(fā)送給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該批設備后,即與九龍公司簽訂了價格為50萬元的買賣合同,并于4月30日將該批設備交付給九龍公司。因該批設備的使用說明等資料仍在陳某處,九龍公司收到設備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設備無法使用,閑置庫中。6月8日,一場意外的火災將該批設備燒壞報廢。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陳某委托三木公司銷售設備的行為屬于何種性質(zhì)?()
A.有權(quán)代理行為
B.無權(quán)代理行為
C.表見代理行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