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采用通用技術建設一體育場,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商。在資格預審后,招標人向A、B、C、D、E、F、G七家投標申請人發(fā)出了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并要求各投標申請人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提交投標保證金。2009年2月12日,招標人向七家投標申請人發(fā)售了招標文件,并在同一張表格上進行了投標登記和招標文件領取簽收。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為2009年2月27日10時;評標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工期不得長于18個月。七家投標申請人均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了投標文件。F投標人在2月27日上午11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撤回其全部投標文件,招標人沒收了其投標保證金。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評標工作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30d。G投標人拒絕延長,招標人退回其投標文件,但沒收了其投標保證金。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和工期承諾匯總見表3-21,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全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