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有效進行合同規(guī)定的試驗,承包商應提供所需的所有儀器、幫助、文件和其他資料、電力、裝備、燃料消耗品、工具、勞力、材料,以及具有適當資質和經驗的人員
B.對任何生產設備、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進行規(guī)定的試驗,其時間和地點,應由承包商與雇主商定
C.根據(jù)通用條件“變更和調整”條款的規(guī)定,雇主可以改變進行規(guī)定試驗的位置或細節(jié),或指示承包商進行附加試驗。如果這些變更或附加的試驗表明,經過試驗的生產設備、材料、或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規(guī)定,承包商應負擔進行本項變更的費用
D.雇主應至少提前48小時將參加試驗的意圖通知承包商。如果雇主沒有在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試驗,除非雇主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自行進行試驗,其試驗應被視為是在雇主在場情況下進行的
E.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致使承包商遭受工期延誤和(或)費用損失,承包商應向雇主發(fā)出通知,并有權按照合同“承包商索賠”條款的規(guī)定,要求對該項延誤給予延長期和(或)將費用及合理利潤加入合同價格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