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張教授在某大學法學院任教,同時也是業(yè)界有名的法律專家。2006年5月,張教授取得稅前工資6000元(注:忽略"三險一金"),當月他通過國家機關向某公益事業(yè)捐贈3000元。按照國家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qū)、貧困地區(qū)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若張教授的捐贈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則張教授本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注:請說明張教授取得的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的哪一個稅目納稅;未考慮捐贈前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捐贈行為可以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實際應繳納的應納稅額)?
答案:
(1)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稅率為15%
(2)未考慮捐贈前應納稅所得=6000-1600=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