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計劃設立P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P公司"),生產并銷售電子產品,四人約定: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其中甲、乙以貨幣出資20萬元,丙以機器設備出資,丁以其專利權出資。2009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2009年3月,公司登記機關向P公司簽發(fā)了營業(yè)執(zhí)照。P公司章程規(guī)定:甲為公司總經理,并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時,須經股東會同意。公司董事會規(guī)定,甲與第三人簽訂標的額為15萬元以上的合同時,應經董事會同意。2010年3月,甲以P公司名義與M公司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17萬元的買賣合同。乙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P公司的利益,且甲的行為超越了權限,要求召開股東會作出決議,撤銷甲的公司總經理職務。經查,M公司對甲越權簽約的事實并不知情。2010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將P公司的部分設備出質,為N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甲對該事實不知情。2010年12月,P公司的債權人O公司要求P公司償還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回答下列問題:

(1)P公司何時成立?
(2)四人約定的出資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說明理由。
(3)甲以P公司名義與M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答案: (1)根據(jù)《公司法》,P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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