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B.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汽車以外的貨物免稅
C.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起征點幅度一般規(guī)定如下: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150~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對于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D.按期納稅的起征點(除另有規(guī)定外)為月營業(yè)額10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