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勞動行政部門在對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在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時,以工作證押金的名義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還王某。
(2)張某自2009年4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資3000元。直到2009年7月1日,甲公司才與張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3)孫某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資3000元。直到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1月2日,孫某要求與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絕。
(4)2009年8月1日,甲公司與周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已在甲公司連續(xù)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與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絕。
(5)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與曹某的2年期勞動合同到期。曹某提出,由于自己與甲公司已經(jīng)連續(xù)訂立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訂立日期分別為2005年9月1日、2007年9月1日),而且自己在合同履行期間沒有不良表現(xiàn),因此,甲公司應當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5小題。
A.甲公司應當與曹某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B.甲公司可以不與曹某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C.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D.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