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王某系一大學(所在地為地級市)教授,2012年6月取得的收入情況如下; (1)取得工資收入7600元; (2)一次性取得設計收入20000元; (3)出版專著一部,出版社支付稿酬100000元; (4)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所得20000元; (5)領取了市政府教育獎金、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保險賠償和季度獎。
A.4000 B.3960 C.3600 D.3200
A.305 B.745 C.825 D.985
某工業(yè)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2012年5月發(fā)生下列業(yè)務: (1)購進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40萬元,增值稅為6.8萬元; (2)購進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5萬元,增值稅8500元,款項已經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驗收人庫; (3)銷售產品一批,開出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90萬元,稅款15.3萬元; (4)銷售產品一批,開出普通發(fā)票,價稅合計25.74萬元; (5)該企業(yè)附設一獨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戶住宿費收入10萬元,取得代為旅客購飛機票手續(xù)費收入2000元: (6)招待所設有餐廳、歌舞廳,餐廳取得餐飲收人12萬元;歌舞廳取得門票收人3萬元,歌舞廳銷售酒水收人5萬元(歌舞廳營業(yè)稅稅率為20%)。 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均在本月認證并抵扣。
A.14100 B.19100 C.25100 D.2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