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12-年4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大橋鎮(zhèn)14歲的男學生姚小明,上語文課時不遵守課堂紀律并與語文課老師頂撞,該老師把他交給班主任處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學校黨支部書記處理,書記對姚小明進行了批評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爺爺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學校要求返校上學,學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學,而是把小明向語文老師認錯作為返校上課的前提條件。
小明的家長向縣教委反應問題,該校仍未讓小明上學。2010年春季,小明將學校告上法庭。江夏區(qū)法院判決學校向小明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小趙經(jīng)濟損失600元。本案受理費300元,其它訴訟費190元,原告負擔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擔。
問題:
試分析學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權利?

答案: (1)受教育權的含義,受教育權是指公民為接受教育,要求國家作出相應的行為的權利,即公民獲得均等的受教育條件和機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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