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大橋鎮(zhèn)14歲的男學生姚小明,上語文課時不遵守課堂紀律并與語文課老師頂撞,該老師把他交給班主任處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學校黨支部書記處理,書記對姚小明進行了批評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爺爺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學校要求返校上學,學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學,而是把小明向語文老師認錯作為返校上課的前提條件。
小明的家長向縣教委反應問題,該校仍未讓小明上學。2010年春季,小明將學校告上法庭。江夏區(qū)法院判決學校向小明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小趙經(jīng)濟損失600元。本案受理費300元,其它訴訟費190元,原告負擔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擔。
問題:
試分析學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權利?
李明軍老師經(jīng)常以班級的名義從個體書店以優(yōu)惠價購買各科課程學習輔導資料,然后以全價賣給同學,幾乎是人手一套。同時,他向?qū)W生家長暗示或明要禮物、禮品或禮金,特別是在各種節(jié)日的時候。
此外,他還私下到本市“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兼課。在學校講課時他會“留有一手”,只講基本內(nèi)容,對課程的重點也往往一帶而過,并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同學去“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民辦課外輔導機構(gòu)或家教中心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
當然,同學接受輔導或參加“補課”是要交高額學費的,“求實家教輔導中心”等處給李老師講課費和介紹費也是不菲的。
問題:
從教師職業(yè)道德的角度,分析材料中教師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