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分析題:
2010年甲公司應收乙公司銷貨款760500元(含增值稅),因乙公司無力償還,經協商乙公司于2012年末以一臺設備、一條生產線和一批原材料抵債。根據乙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原材料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為8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成本價為70000元。設備和生產線的公允價值分別為350000元和172000元,該設備和生產線的原價分別為300000元和150000元,累計折舊分別為50000元和10000元,均為2010年之后購入的。甲公司已經對該項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3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甲公司收到原材料仍作為原材料核算;收到的設備和生產線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假定增值稅不另行支付)。
要求:
編制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不需編制乙公司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的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