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約定的首次出資額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3)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首次出資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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