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購買10臺專用設備,雙方于7月1日簽訂了購買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專用設備每臺10萬元,總價100萬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貨,甲公司在收貨10日內付清款項;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萬元;上方因合同違約而發(fā)生的糾紛,提交C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訂購該批專業(yè)設備的丙公司明確拒絕購買該批貨物,甲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買家,將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要求甲公司賠償定金未能彌補的損失。甲公司不同意賠償損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于乙公司的仲裁,甲公司認為:(1)只有當合同履行期滿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決出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張解除合同不合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3)甲公司愿意承擔定金責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據(jù)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給乙公司造成的10萬元損失。
要求:根據(jù)合同、擔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甲公司購買乙公司價值30萬元的辦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張A銀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為30萬元的定日付款匯票。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向A銀行提示承兌,A銀行予以承兌。后乙公司為償付所欠丙公司30萬元貸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禁止轉讓”字樣。丙公司購買原材料時,又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債權人丁。丁與該匯票付款期限屆滿時,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拒絕付款證明交給丁。
要求:
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形式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