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稅率17%,2009年6月有關生產經(jīng)營業(yè)務如下: (1)月初外購貨物一批,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100萬元,當期因管理不善該批貨物1/5損耗;當期地震造成該批貨物2/5損耗; (2)外購的動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50萬元,一部分用于應稅項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稅項目,無法分開核算; (3)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700萬元,銷售免稅貨物取得銷售額300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yè)當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