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6年3月曹某在某縣崇文街開了一家鐘表電器修理店,專修各類鐘表、家電,自開業(yè)后生意一直不錯。1996年9月崇文街稅務所與當?shù)毓ど滩块T聯(lián)合對曹某的營業(yè)狀況進行調查,根據(jù)其營業(yè)收益,將曹某的納稅額從250元調至350元。曹認為定稅太高。拒絕納稅達13個月之久。在此其間,稅務所曾向曹某發(fā)《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另曹某限期繳納滯納金計2666.5元,曹某不僅不予理睬,還另建了一個修理鐘表記帳單,以逃避納稅。問:當稅務所人員對曹某經(jīng)營情況進行檢查時,曹某強詞奪理,還對稅務干部惡語中傷。稅務所經(jīng)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強行扣押了曹某相當于應繳稅款的財產(chǎn),以抵繳稅款和滯納金,并出具了蓋有稅務所章的收據(jù)。曹某如對此不服,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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