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能向未滿18周歲的個人投資者(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及其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銷售個人結構性存款產品
B.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人士或外籍人士,其購買個人結構性存款產品的資質及資金需符合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規(guī)定的相關要求
C.個人結構性存款產品不支持代辦購買,原則上不支持代辦贖回。因特殊情況需對個人結構性存款產品代辦贖回的,需持有經公證機構公證的授權書或提供相關法律證明文件,有權機關強制贖回客戶產品需有合法手續(xù)
D.對于65歲以上投資者應充分考慮投資者年齡和相關投資經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