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振興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xié)商代表經過集體協(xié)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4/5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同年3月17日振興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振興公司和工會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公布了集體合同。
2006年5月,劉某應聘于振興公司,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振興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
如果您是當地勞動爭議仲裁人員,您如何進行裁決?
某公司是一個新組建的單位,準備在2008年3月份進行生產,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張部長準備按公司的要求制定內部勞動規(guī)則。
請問:
(1)勞動規(guī)則內容由哪幾部分組成?
(2)具體的內容包括哪些?
劉某于2003年8月18日到甲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劉某參加社會保險。2004年11月25日,公司在各車間門口張貼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其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04年12月31日終止,務必在2005年1月1日至5日到公司辦理離崗手續(xù)并結算工資的通知。同年12月13日,劉某患病數次就診。
2005年1月4日劉某與甲公司結算工資發(fā)生分歧,之后未上班,并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后未解決。
2005年7月,劉某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主張回甲公司上班。公司在庭審時明確不同意劉某回單位工作,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終止。
問題:
(I)如果你是劉某,應要求甲公司補償哪些利益?
(2)劉某和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