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 B、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1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C、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D、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