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案情: 陳某,男,46歲,某校教師。 吳某,男,25歲,無業(yè)。陳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傷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歲,無業(yè)。吳某的朋友。 陳某因在工作中對校長許某某產(chǎn)生不滿,蓄意報復,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吳某找個人來干掉許某某,許諾成之后給每人3萬元錢。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陳某帶著吳某和朱某數(shù)次查看了許某某的辦公室方位和工作環(huán)境,確認了許某某,并告訴吳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許某某,還在“酬金”之外另外給吳某和朱某2000元作為往返路費。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吳某和朱某來到許某某的辦公室外,吳某讓朱某留在門口望風,自己則進入許某某的辦公室。許萊某以為吳某是有事相找,正準備站起身接待時,吳某卻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紋鋼段猛擊許某某頭部數(shù)下,導致許某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隨后,吳某、朱某從陳某處拿到錢后潛逃。請根據(jù)刑法總則理論結合法律規(guī)定分析并說明理由:對陳某、吳某、朱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