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8年6月8日7時許,某村村民楊XX租用鄰村畢X的聯合收割機收割小麥,雇傭司機張X正在開車收割小麥中,車主畢X登上了收割機的麥倉,當其發(fā)現前方的田間低壓線路時,便在收割機上喊叫并用麥粒撒向駕駛室試圖讓司機停車,但司機沒有察覺,當收割機在低壓線下通過時,畢X后頸部碰觸帶電低壓線,造成低壓觸電死亡。
經現場勘察,涉案低壓線路產權屬某村,低壓帶電導線對地距離4米,收割機高度2.85米。
死者家屬李X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村村委、某供電公司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169585元。
問: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