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張某欲開辦一個酒店,但資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間作抵押向農業(yè)銀行貸款8萬元,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之后張某把房屋中向西的兩間租給了李某,在經營酒店的過程中,張某又向工商銀行貸款4萬元并以上面的四間房屋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又用同一辦法在建設銀行貸款2萬元,也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0年5月歸還了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張某將4間房屋中靠東的2間賣給了孫某,孫某知道房屋上設有抵押權,但又在靠東面的側墻新建了一個大廚房。2000年10月,張某的酒店倒閉,此時仍欠農業(yè)銀行4萬元,工商銀行2萬元,建設銀行1萬元,在2000年7月,農業(yè)銀行將2萬元貸款的抵押權轉讓給了工商銀行,現貸款已到期,張某無力償還。問:
1、張某與承租人李某的租賃房屋合同在4間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繼續(xù)有效?
2、農業(yè)銀行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工商銀行、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4、設工商銀行的債權先到期,農業(yè)銀行的債權未到期,應如何處理?
5、前述抵押權人可否就4間房屋和1間廚房一并行使抵押權?

答案: 1、繼續(xù)有效,參見《擔保法》第48條之規(guī)定。
2、將抵押權單獨轉讓無效。根據《擔保法》第50條之規(guī)定,抵押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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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李某與張某同為公司業(yè)務員,2005年8月李某從公司辭職后,開始個體經營。開業(yè)之初,由于缺乏流動資金,李某向張某提出借款,并愿按高于銀行的利率計息,將自己的桑塔納轎車作為抵押,以保證按時還款。張某認為雖然李某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以汽車為抵押,自己的債權較有保證,為以防萬一,張某要求為車輛購買保險,李某表示同意,2005年9月,雙方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欄中,都寫了張某的名字。2006年初,李某駕車外出,途中因駕駛不慎翻車,車輛遭到嚴重損壞,幾乎報廢,李某也身受重傷。得知事故后,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認為該車的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保險公司認為盡管該車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但是被保險車輛并非張某所有或使用,張某對于車輛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應退還李某所交的保費,不承擔賠償責任。經多次交涉未果,張某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請分析以下問題:
1、本案中,張某對該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2、如果車輛毀損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張某對該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答案: 張某作為債權人,抵押車輛是否完好關系到抵押權能否實現,最終決定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因此,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張某對車輛擁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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