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印染廠決定進口一套先進的生產(chǎn)設備。該廠現(xiàn)有資金5萬元,需要向他方借款。于是,1998年8月,印染廠以一輛價值20萬元的轎車作抵押,向該市工商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償貸款,由銀行以拍賣汽車所得價款受償。合同簽訂后,雙方到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由于進口設備尚需五萬元,1998年10月,印染廠又向自己的關系戶某機械廠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并以已設立抵押的那輛汽車再次抵押,雙方也到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1998年11月,印染廠用來和抵押的那輛轎車因火災被燒毀,獲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1999年4月,機械廠要求印染廠歸還8萬元借款,否則將申請拍賣被抵押的汽車。工商銀行聽說后,認為印染廠未經(jīng)其同意,將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權。而印染廠答復說車已被燒毀,抵押權沒了標的物,自然也就沒了抵押權。試分析:

(1)印染廠用作抵押的汽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xiàn)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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