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原因造成的礦山破壞,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活動。
利用土地及其中微生物和植物根系對污水進行處理,同時又利用其中水分和肥分促進農作物、牧草或樹木生長的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