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中國某外貿公司(買方)與日本甲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購買15套A型設備和8臺K型儀器的合同,總價值40萬美元,價格條件CFR大連,裝運期為1997年9月底,付款條件是,買方在貨物裝運前二個月開立貨款全額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1997年9月30日買方通過銀行開出了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未交押金),賣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發(fā)運了貨物,從議付銀行議付了貨款,議付行從開證行處獲得償付。10月15日,第一批貨物15套A設備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貨物8臺K儀器到港,這兩批貨物買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單情況下,以副本提單從船公司代理處提取。經省商檢局檢驗認定,15套設備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產出標準部件,且無法修復。其余11套設備及8臺儀器無質量問題。買方認為,所購15套設備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則其余11套失去使用價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發(fā)出一份備忘錄,要求將15套設備全部退回,日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答復。買方最終提起仲裁,請求仲裁庭裁決:
(1)將15套A設備作退貨處理,賣方返還已收的全部貨款并承擔全部退貨費用。  
(2)8臺K儀器比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延遲五周到港,賣方應支付延遲到貨的罰金4萬美元。  
(3)買方購買的15套A設備用于出租,由于A設備不合格,買方已向承租用戶賠償損失2萬美元,這筆損失應由賣方負擔。

仲裁庭對上述請求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 (1)買方只能退還4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還全部15套模具,因為其余11套模具是合格的,可繼續(xù)使用。賣方應退還給買方4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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