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9年3月,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7年。2009年10月,張某患病住院。在醫(yī)療期間結識了乙公司經理李某,李某以給張某更高的報酬為條件勸張某“跳槽”。張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難以勝任原工作為由,打電話通知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不同意,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因其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甲公司的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賠償?

答案: 甲公司的損失應由張某負責賠償,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根據《勞動法》第90條、第9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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