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是家生產空調的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是家生產家電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為實現資產優(yōu)化組合,兩公司決定合并。甲公司于2003年8月2日由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決議,同日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并于同年8月5日、8月15日、8月25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乙公司于2003年8月3日作出合并決議,同日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并于同年8月20日、8月30日、9月10日在報紙上公告。甲公司債權人A企業(yè),因故未接到通知書,見甲公司報紙公告后,于10月5日向甲公司要求清償債務,甲公司未予理睬。甲、乙兩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至公司登記機關申辦理工商登記。甲乙兩公司的通知、公告是否在法定期限中完成?
答案:
甲乙公司的通知和公告都是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的。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